各银保监局:
《金融租赁公司监管评级办法》已经银保监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年6月30日
金融租赁公司监管评级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评估金融租赁公司的经营管理与风险状况,合理配置监管资源,加强分类监管,促进金融租赁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且开业时间已满一个完整会计年度以上的金融租赁公司法人机构的监管评级。
第三条 金融租赁公司监管评级是指监管机构根据日常监管掌握情况以及其他相关信息,按照本办法对金融租赁公司的整体状况作出评价判断的监管过程,是实施分类监管的基础。
第四条 金融租赁公司的监管评级工作由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按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二章 评级要素和评级方法
第五条 金融租赁公司监管评级要素包括资本管理、管理质量、风险管理、战略管理与专业能力等四方面内容。金融租赁公司监管评级要素由定量和定性两类评级指标组成。
第六条 金融租赁公司监管评级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评级要素权重设置。各监管评级要素的标准权重分配如下:资本管理、管理质量、风险管理、战略管理与专业能力。
评级指标和评级要素得分。评级指标得分由监管人员按照评分标准评估后结合专业判断确定。评级要素得分为各评级指标得分加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