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复发还能享受哪些待遇工伤复发如何认定下面同社保君来看看。
工伤复发仍然属于工伤范围,其性质没有改变,根据法规,依旧享受和开始一样的工伤待遇。工伤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享受医疗辅助器械补助、享受停工留薪等。
工伤复发如何认定
工伤人员经治疗,伤病情已稳定或相对稳定一段时间后,又在原工伤部位出现与原工伤致病因素有关的活动性病灶和明显体征的就认定为工伤复发。工伤复发的,要由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法规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内容的工伤待遇。
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出事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我国最高部门社会保险部门会同其他卫生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则。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相关部门确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方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相关法规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我国法规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出事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法规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