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系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隶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在较大的社会范围内筹集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大数法则”,通过互助互济的方式,将发生在少数人员或单位的风险,转移到多数人或多数单位共同分 担。以此实现对生育引起的暂时无法工作的女职工提供物质帮助,以保证她们的基本生活,维护其合法权益,保持社会稳定,同时解决各单位负担生育费用畸轻畸重的矛盾。
在改革之前,我国生育保险制度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按照前苏联的模式,在福利待遇方面在六项扣除之后,发基本工资。职工的社会保险待遇由职工所在单位负担;二是,企业或单位自行管理,不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三是生育医疗费用与医疗保险没有本质的区别。分别从劳保医疗、公费医疗经费中列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这种管理办法起到的保护职工权益和身体健康的作用。但是,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单位“自保型”的管理办法弊端日益突出。一是,企业为了自身的发展,将追求经济效益为主要目标,避免加大人工成本。因此,企业不愿意录用女性。造成妇女就业困难。二是,女职工多的企业,相对承担过多的生育费用,造成各单位之间负担费用畸轻畸重。三是,效益不好的企业无力负担女职工的生育费用,使一部分职工得不得法定的社会保险待遇。因此,从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出发,按照社会保险的原则,改革生育保险管理办法是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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