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市出台《吉安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细则》,从1月1日开始,我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
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将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同等享受职工基本医保和生育保险的待遇;生育保险覆盖面扩大到灵活就业人员群体,由个人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合并费率缴费,缴费比例为8.5%,享受生育保险相关待遇。
《实施细则》明确统一保障制度、统一参保登记、统一基金征缴和管理、统一医疗服务管理、统一经办和信息服务。同时,在待遇保障方面不会因为两项保险合并实施降低参保职工的待遇,我市生育保险待遇标准比合并实施前有所提高。
其中门诊待遇方面,继续实行按人头、按项目限额支付的方式,但标准有所提高,产前检查费用报销限额标准由过去的200元提高至800元。
住院待遇方面,不再实行限额报销政策,如过去剖宫产限额3000元,顺产限额1100元等,合并实施后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执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起付标准、报销比例、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等有关规定,待遇水平大幅提升。
两项保险费实行统一征缴,减轻了参保单位的事务性负担。对参保人员而言,不再需要到经办机构提交医疗清单、住院发票等书面材料,相关医疗费用在医疗机构逐步实现“一站式”结算。两项保险实行统一定点医疗服务管理,执行全省统一的目录范围。
值得注意的是,实施细则明确规定,2020年1月1日起生育的,按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的标准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补报2019年12月31日之前的生育费用按原政策执行,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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