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更好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决策部署,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和嘉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嘉兴市财政局联合印发的《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海宁市启动实施失业保险扩大范围政策,包括了阶段性失业补助金政策,以及大龄失业人员延长领金政策。
一、阶段性失业补助金政策
1、 发放对象和条件
2020年3月至12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失业人员,可以申领失业补助金: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
例:小王于今年4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但暂时未找到新工作,便可申领失业补助金。
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
例:小李是一名农民工,于今年3月工程结束后失业,但由于上一个工程工期只有10个月,参加失业保险缴费不到1年,按照原来的政策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现在,他便可申领失业补助金。
参保缴费满1年但因本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失业人员。
例:小张于今年5月辞职,按照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需“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在这样的情况下,小张也可以申领失业补助金。
2、 发放标准及领取期限
失业补助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00元,按月发放,领取期限最长为6个月。
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不享受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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