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省人社厅、省住建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省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现就工程结算工伤保险费计取的有关规定调整如下:
执行《吉林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的工程,结算时工伤保险费按定额人工费的0.08%计取。
执行《吉林省园林及仿古建筑工程计价定额》的工程,结算时工伤保险费按定额人工费的0.08%计取。
执行《吉林省房屋修缮及抗震加固工程计价定额》的工程,结算时工伤保险费按定额人工费的0.1%计取。
执行《吉林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计价定额》的工程,结算时工伤保险费按定额人工费的0.1%计取。
同时强调,本文件仅适用于按吉人社联字[2015]23号文件规定,由建设单位直接缴纳工伤保险的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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