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关于建立工伤保险基金统收统支省级统筹制度的实施意见

来源:保险海整理 发布时间:2020-12-30 09:10

  各市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中韩国际合作示范区管委会,各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指导意见》要求,现就我省建立工伤保险基金统收统支省级统筹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健全公平、规范、高效的工伤保险制度体系为目标,以政策标准全省统一为基础,以基金省级统收统支为核心,以基金预算管理为约束,以信息系统和经办管理为依托,以基金监督为保障,建立工伤保险基金统收统支省级统筹制度,促进基金长期平稳运行。

  二、基本原则

  公平统一。进一步规范工伤保险政策和标准,逐步实现参保和缴费、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待遇计发和调整、经办流程和业务平台的全省统一。

  责任明晰。省政府承担工伤保险统收统支省级统筹基金管理、待遇按时足额发放的主体责任,各市、县政府承担基金征缴、管理和待遇足额发放的工作责任。建立各级政府对工伤保险的工作责任分担机制。

  负担均衡。通过实施基金统收统支省级统筹管理,着力解决部分地区基金不足支付的主要矛盾,合理均衡负担,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和抗风险能力,增强制度的互济性和可持续性。

  循序渐进。平稳有序推进工伤保险基金统收统支省级统筹改革进程,逐步实现政策和经办管理的统一,陆续出台基金统收统支省级统筹相关配套政策,不断健全完善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制度。

  三、主要任务

  统一各项政策标准。统一全省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有雇工个体工商户和工程建设项目参保的基准费率和费率浮动办法。统一工伤认定工作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统一全省工伤保险待遇计发和调整标准政策。基金统收统支省级统筹后,工伤保险相关政策由省级统一制定,各地不得自行出台。统一规范工伤保险政策体系的意见由省制定。统一基金收支管理。工伤保险基金全省统一集中管理,全额缴拨,统收统支、实行“收支两条线”。

  1.基金统收。全省工伤保险各项基金收入全额归集至省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归集项目包括:各级征收机构征收的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趸缴费用,利息收入以及其他项目收入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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