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日起 我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上调

来源:保险海整理 发布时间:2019-08-27 16:17

  昨天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今年1月1日起,我市按照新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进行发放,但因历史遗留问题未按时领取失业保险金而后期补发的人员仍按当期标准发放。失业保险金标准提高后,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间死亡的,对其家属一次性发放的丧葬费补助金、抚恤金,也按照规定和标准随之调整。

  根据省、市相关文件,我市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凌河区、古塔区、太和区、滨海新区、松山新区的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10年的,按照调整后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即每人每月840元。累计缴费满10年及其以上的,按照调整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即每人每月960元。

  黑山县、北镇市、凌海市、义县的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10年的,按照调整后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即每人每月714元。累计缴费满10年及其以上的,按照调整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即每人每月816元。

  工作人员介绍,我市失业保险金实行按月发放制度,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根据失业人员参加失业保险的缴费年限不同,失业金的享受期限也不同。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累计缴费时间每满1年的,可领取3个月失业金;满5年不足10年的,从第五年开始,累计缴费时间每增加1年增加1个月的失业金,最长为18个月;满10年及以上的,为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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