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西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印发执行。这是继2月14日《关于印发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出台后,又一个关于广西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政策性文件出台。
2017年2月22日,《关于印发广西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印发执行。这是继2月14日《关于印发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出台后,又一个关于广西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政策性文件出台。
桂人社发〔2017〕6号文件是广西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该文件从政策层面明确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就医的相关规定,既规范了参保人员的就医行为,加强了就医的管理,又有效保障了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
一是门诊就医的规定。参保人员须持本人社会保障卡等有效证件在本人选定的门诊医疗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对于符合享受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还应持本人门诊特殊慢性病证明就诊。
二是住院就医的规定。参保人员应当入住定点医疗机构接受正规治疗。参保人员出院时,定点医疗机构医生不得超量开药,不得列开检查、化验、治疗等诊疗项目带出院;出院后14天内,参保人员不能因同一种疾病再次住院,如因病情加重确须在14天内再次住院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应报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三是异地就医的规定。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转到统筹地区外自治区内、自治区外住院的,在参保地住院治疗报销比例的基础上,统筹基金报销分别降低5%、10%;未经同意转院的,统筹基金报销分别降低15%、20%。
四是参保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