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津贴申报有没有时间限制生育津贴申请发放新规定

来源:保险海整理 发布时间:2019-08-07 1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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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申报有时间限制吗一起来看看吧。

生育津贴是没有时间限制的,不过一定要在孩子出生半年之内办理是比较好。

生育津贴申请发放新规定

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的女职工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生育或者终止妊娠,在下列法定产假期间由领取工资改为享受生育津贴:

1.妊娠满28周以上生产或者引产的,享受90天的生育津贴;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晚育的增加90天的生育津贴。

2.妊娠满12周不满28周流产、引产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

3.妊娠满8周不满12周流产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不满8周流产的,享受15天的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日标准按照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除以30计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国家机关和其他由财政负担工资的用人单位女职工生育、终止妊娠,不享受生育津贴,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照发。

女职工妊娠期间因生育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检查项目的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限额结算,低于限额标准的按实结算,超过检查项目范围和限额标准的部分由个人负担。生育保险基金支付限额标准为350元/例。

女职工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生育,发生的符合生育临床路径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限额结算,低于限额标准的按实结算。生育保险基金限额结算标准为:正常分娩800元/例、异常分娩1000元/例,剖宫产1800元/例。

男职工的配偶生育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规定的,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生育补助金,补助金额为金额为生育医疗费和产前检查费的50%500元/例,剖宫产900元/例。产前检查费限额标准为175元/例)。

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参保不足一年时间内发生女职工生育,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待单位参保满一年后方可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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