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鉴定时间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做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2.鉴定办理程序
工伤职工经过治疗后,伤情处于稳定状态,发现因工作原因造成的残疾对以后的工作、生活造成影响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原则上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三个月内应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3.鉴定申报材料
劳动能力鉴定需提供的申请材料包括:
《劳动能力鉴定表》;
《职工工伤认定书》;
个人身份证;
工伤治疗病历;
工伤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工伤受伤治疗过程中的各种化验单、检查报告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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