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完善娄底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减轻职工看病就医负担,娄底社会保障局不断对现行职工医保政策进行修正与完善。这不近期娄底社保局下发了《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对现行娄底职工医保政策进行了修改。修改之后新政策如下。
新政策一
:提高职工大病医疗互助缴费标准
自2016年起,娄底市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互助缴费标准上调30元,即由120元一个一年提高至150元一人一年。
新政策二
:提高职工医保基金支付限额
自2016年1月1日起,娄底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由25万元调整到30万元 ,10万元以下的由统筹基金支付,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在大病互助费中支付。
新政策三
:调整城镇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根据规定,起付标准以上至1万元的部分,住三级医院治疗的,统筹基金支付83%,个人自付17%;住二级医院治疗的,统筹基金支付85%,个人自付15%;住一级医院治疗的,统筹基金支付87%,个人自付13%。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住三级医院治疗的,统筹基金支付92%,个人自付8%;住二级医院治疗的,统筹基金支付94%,个人自付6%;住一级医院治疗的,统筹基金支付96%,个人自付4%。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转入大病医疗互助,不分医院级别,统筹基金支付94%,个人自付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