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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费用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经过测算,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费用的提取比例,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0.7—1%提取,原则上不得超过1%,超过1%须报当地政府确定,并报省劳动保障厅备案。
参见: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 1995年6月6日
执行日期: 1995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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