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及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是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依照本办法所列条件和程序,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行为。
第四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业务管理。管理中心授权下设分支机构负责承办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第五条 管理中心应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提升提取管理效能,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提供网上提取服务,方便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第六条 管理中心应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管理,加强对所辖分支机构提取业务的日常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提取条件
第七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距离上次提取时间间隔满一年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部分存储余额。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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