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中的许多人对这个话题中提到的问题不是很清楚,我们也不完全理解,但它们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理解它们是必要的。今天,我们汇编了相关知识。
门诊医疗保险缴费门诊医疗保险缴费门诊医疗保险缴费城市门诊医疗保险费由市地方税务部门收取。门诊医疗保险费的征收和缴纳办法,由市、地方税务机关另行制定。
用人单位需要为职工提供一些保障,我们需要了解的就是用人单位在职人员的门诊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与职工共同缴纳,其中本单位按当月全部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3.5%缴纳,缴费基数按住院总缴费标准执行。根据《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缴费单位应当按月缴纳上月的社会保险费。”
在职职工个人按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由参保单位在工资中按月代扣代缴。用人单位2010年4月1日前已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不再缴纳门诊医疗保险费;2010年4月1日后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其门诊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足20年的,在办理退休手续时由所在单位按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5%一次性补足20年。
灵活就业人员:
法定劳动年龄段的灵活就业人员,按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5%,委托银行从本人办理的代扣代缴卡中按月扣缴。在2010年4月1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灵活就业人员,由本人按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5%一次性缴纳。一次性缴费年限计算标准为:70周岁以下的,按实际年龄计算至75周岁;70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缴费年限超过20年的,按20年计算。
对2010年4月1日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弹性职工,门诊医疗保险缴费期限在20年以下的,按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5%一次性给予20年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