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睛伤残等级评定标准:
一级
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二级
1.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
2.双眼视野≤8%,
三级
1.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
2.双侧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
3.一侧眼球摘除或眶内容剜出,另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24%,
四级
1.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32%,
2.一眼矫正视力<0.05,另一眼矫正视力≤0.1
3.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32%,
五级
1.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40%,
2.双眼视野≤40%,
3.一侧眼球摘除
4.双眼低视力2级
六级
1.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3
2.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0.2
3.双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48%
七级
1.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8
2.双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64%
3.双眼低视力1级
八级
1.一眼矫正视力≤0.2,另眼矫正视力≤0.5
2.一眼有或无光感
3.双眼矫正视力≤0.4或双眼视野≤80%
4.双侧晶体摘除
5.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者
6.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者
7.外伤性青光眼
8.双侧眼睑下垂遮盖瞳孔或双侧眼睑严重畸形,影响容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