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1日,广东清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发《关于住房套数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称,为规范清远市公积金贷款工作,决定自2019年11月22日起,已结清的个人住房贷款记录不再纳入家庭已购住房套数计算范围,已受理的公积金贷款申请仍按原政策执行。
据了解,关于清远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对象需同时符合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在广州、清远市范围内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清远市区、清新区、清城区等区域购买住房等条件。个人的最高贷款额度为40万元,夫妻双方的最高贷款额度为50万元,而实际可贷款额度应按照相关倍数标准计算确定且不得超过最高贷款额度。
关于首付款比例,对拥有一套住房但无贷款记录或者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贷款利率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的1.1倍;
对拥有一套住房但未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50%,贷款利率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的1.1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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