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年满十六周岁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城市非从业人员,可以在户籍所在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广西城镇养老保险费的缴纳:第七条城镇居民参加城镇养老保险,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目前,支付标准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年10个等级。统筹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等级。被保险人将自行选择支付等级,并支付更多的费用。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发展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增长,及时调整支付等级。
第八条国家对被保险人的缴费,按照最低缴费等级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加薪5元。城镇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选择最低缴费档次缴费的,除享受缴费补贴30元外,政府还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养老保险费,具体代缴标准为:城镇重度残疾人、城镇“三无”人员选择最低缴费档次缴费的,政府予以全额代缴100元;城镇低保对象选择最低缴费档次缴费的,政府每年代其缴纳养老保险费50元。城镇重度残疾人、“三无”人员、低保对象选择最低缴费档次以上缴费的,政府不再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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