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文件》,养老保险待遇领取的的条件之一就是年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
有条件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每年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进行核对;村民委员会要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工作,在行政村范围内对参保人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领取记录进行比对,确保不重、不漏、不错。
另外,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所以,提醒所有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老人们,一定要记得按时参加年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