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企业的HR朋友咨询:公司的某女员工怀孕7个月了,提出申请要提前休产假,如企业批准后,是否会有法律风险
如前所述,产假特指某个时间段,该时间段开始之前的任何休假,其法律性质均非产假。即便企业批准了女员工提前1-3个月休产假的申请,但日后女员工的生育事实一旦发生,届时企业还得另行安排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产假,且因女员工已经提前休了所谓的“产假”,还容易导致工资待遇等方面的管理混乱。因此,我们不建议企业同意或批准女员工提前休产假。
当然,如因主客观情况等导致女员工在产假前的孕期内申请休假的,企业可就此问题与女员工另行协商确定,或者企业规章制度如对此类休假情形另有规定的则可从其规定,只不过此类休假的法律性质就不是产假了。
对于怀孕7个半月以上的女员工,有些地方规定可以向企业申请产前假,则企业按当地规定执行即可。
但是,需特别注意的是:产前假系地方规定的休假类型,而非产假中的产前休假,两者的法律性质截然不同!
此外,部分地方所规定的哺乳假,也绝非《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所规定的哺乳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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