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但如果职工在非工作时间内在工作场合受伤,算不算工伤呢日前,韶关人刘依就遇到这样的困扰。
刘依是某酒店前台员工。某日,刘依轮值夜班,上班时间为下午5时至次日凌晨1时,按规定次日8时需与前来接班的白班同事进行交接。次日早上6时30分,由于前台地滑,刘依在做交班之前的准备工作时不慎摔倒受伤,虽第一时间告知管理人员及同事,但酒店方面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刘依在交班后才自行前往医院就诊。
随后,刘依向韶关市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当地人社部门受理后,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一项规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刘依所受事故伤害为工伤。
工伤认定作出后,刘依所在酒店以刘依不是在工作时间内受伤为由向该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县政府经审查后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该工伤认定。酒店不服,向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武江法院经审理认为,酒店规定的夜班时间为下午5时至次日凌晨1时,刘依受伤时已不属于酒店规定的工作时间,县人社局、县政府认为刘依属于工作时间内受伤,并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一项规定作出工伤认定,属于认定事实不清、法律适用错误,遂依法予以撤销上述《工伤认定决定书》及《行政复议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