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化工伤认定程序,对于事实清楚、双方无争议的工伤认定申请的认定时限,由原来规定的60天缩短为15天,并取消了工伤认定争议处理中行政复议前置的规定,缩短了工伤认定时间。
大幅度提高工伤保险待遇,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新《条例》将因工死亡职工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从原来的48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提高到按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发放,比原标准增长了2倍多。这进一步规范统一了工伤职工的待遇标准,保证了工伤职工待遇的及时发放,同时减轻了参保用人单位的负担,提高了单位参保的积极性。同时,《社会保险法》也对工伤待遇垫付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使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能够尽快得以落实。
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算不算工伤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最快多长时间可以作出认定决定2010年12月24日,国务院发布新修改通过的《工伤保险条例》,将于201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了让广大群众充分了解工伤保险制度的优越性和新《工伤保险条例》的主要内容,30日上午,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工伤保险站主办的新《工伤保险条例》宣传日活动在县城中心地带举行。活动现场由工作人员通过现场解读和发放宣传册的形式对将要实施的新《条例》的重要意义、修订的主要内容、在维护工伤职工权益方面的修改亮点、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申办程序,以及工伤保险待遇等方面进行了宣传。新《条例》与2004年1月1日起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相比在调整扩大工伤保险适用范围和工伤认定范围、简化工伤认定程序、提高工伤待遇水平等方面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具体来说呈现六大亮点:扩大工伤保险适用范围新《条例》对制度适用范围进行了扩展,体现了应保尽保。将工伤保险扩大到了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扩大工伤认定范围将认定范围从原来的上下班途中机动车事故伤害,扩大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和火车事故伤害,惠及了更多的职工群众。简化工伤认定程序对于事实清楚、双方无争议的工伤认定申请的认定时限,由原来规定的60天缩短为15天,并取消了工伤认定争议处理中行政复议前置的规定,缩短了工伤认定时间。大幅度提高工伤保险待遇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新《条例》将因工死亡职工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从原来的48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提高到按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发放,比原标准增长了2倍多。增加基金支出项目新《条例》借鉴了国际经验和部分地区的实践做法,明确了将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纳入基金支付的规定。将原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以及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改由工伤保险基金统一支付。这进一步规范统一了工伤职工的待遇标准,保证了工伤职工待遇的及时发放,同时减轻了参保用人单位的负担,提高了单位参保的积极性。加大参保强制力度一是新《条例》增加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的新规定,使工伤职工能够得到及时救治,也从制度上遏制部分用人单位恶意诉讼的企图。同时,《社会保险法》也对工伤待遇垫付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使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能够尽快得以落实。二是增加了对不参加工伤保险和拒不协助工伤认定调查核实的用人单位的行政处罚规定,提高了工伤保险的强制性。
据了解,不按规定参保的用人单位最高可被处罚赔偿额度的3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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