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生育、失业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外来从业人员,应当参加本市生育保险。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市相关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缴纳,个人不缴纳。外来从业人员享受本市生育保险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据此,自4月1日起,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外来从业人员均应参加生育保险,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应缴养老保险费基数1%的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个人不缴费。外来从业人员参保后与本市户籍职工享受同等的生育保险待遇。
新规亮点
1、对女职工:新规实施前,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缴费期限不满1年的,生育生活津贴只能按2892元的最低标准计发;新规实施后,只要生育或者流产时正常参加本市生育保险,就可以按生育时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生育生活津贴,总体待遇不降反升。
2、对单位:对正常参保缴费且用工规范、依法履行女职工劳动保护义务的用人单位而言,不会受到影响;但对于操作不规范、意图钻空子的单位和个人,则将受到制约和限制,这符合社会保险权利义务相对应原则,也将促进用人单位更加注重遵守女职工劳动保护有关规定。
适用对象
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生育或流产发生在2016年7月1日以后的女职工。
待遇支付
1、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中任一条件的女职工,其生育生活津贴由本市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女职工生育、流产当月用人单位为其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女职工生育、流产当月用人单位为其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9个月
生育生活津贴=单位平均工资30产假天数
提醒1:此处须单位补差的情形:①生育生活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前工资标准的。②单位上年职工月平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市平工资300%以上的。
提醒2:关于单位平均工资: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前12个月内未变动过工作单位的,单位平均工资按其生育或流产当月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生育或流产前变动工作单位的,单位平均工资按其生育或流产前12个月各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加权平均数计。其中,单位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本市上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本市上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60%计发;单位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本市职工工资300%以上的,按本市上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300%计发。
生育医疗费补贴:①妊娠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3000元;②妊娠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500元;③妊娠3个月以下自然流产或者患子宫外孕的,生育医疗费补贴300元。
2、符合以下条件的女职工,其生育生活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比例支付、剩余部分由用人单位先行支付:女职工生育、流产当月用人单位为其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不满12个月且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不满9个月。
生育生活津贴=单位平均工资30产假天数,其中生育保险基金按已缴费月数12后所得的比例支付,剩余部分由女职工生育、流产当月所在用人单位先行支付,用人单位为该职工累计缴费满12个月或者连续缴费满9个月后,可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拨付已先行支付的费用。
生育医疗费补贴:①妊娠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3000元;②妊娠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500元;③妊娠3个月以下自然流产或者患子宫外孕的,生育医疗费补贴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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