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医疗期内办理退休的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厅等部门关于贯彻〈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的精神,职工在医疗期内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应及时办理退休。已参加医疗保险的职工在医疗期内办理退休后的医疗保险待遇,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处理;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职工,按所在企业的有关规定处理。
参见:关于职工在医疗期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问题的复函
发布日期: 2002年9月24日
执行日期: 2002年9月24日
破产、关闭、解散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
1、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前已破产、撤消、关闭、解散的企业退休职工可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办法由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2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后破产、撤消、关闭、解散的企业,由其主管局负责按用人单位实际退休人数,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人均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为基数预留10年,全额转入当地医保中心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原企业退休人员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
参见:关于医保实施前已破产、撤消、关闭、解散的企业退休职工能否参保的答复
发布日期: 2002年4月3日
执行日期: 2002年4月3日
离休人员和老红军的医疗保险
离休人员、老红军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离休人员和老红军的医疗费实行集中管理的地区,按这部分人员上年医疗费实际支出数或前三年医疗费支出平均数,剔除不合理因素后,由原资金渠道向管理机构交纳医疗费,实行单独管理。管理机构按照“以支定收、以收定支和收支平衡”的原则进行费用筹集、使用和管理。
离休人员和老红军的医疗费实行分散管理的地区,离休人员和老红军所在单位要制定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指定专、兼职人员加强对离休人员和老红军医疗费的管理。
无论是集中管理还是实行分散管理,都要加强医疗费支出管理,保证离休人员和老红军医疗待遇。
离休人员和老红军所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担离休人员和老红军医疗费确有困难的,可向同级财政申请,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参见:《关于同意省部属驻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批复》
执行日期:2000年9月4日
参见:《财政部关于加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执行日期:2000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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