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支定收的原则。我国失业保险的政策目标,定位于着重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兼顾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在实行现收现付的筹资模式的条件下,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支付需要,构成了失业保险基金筹资规模和比例的下限。同时考虑保持适当的基金结余,预留一定的余地,以备不时之需。并据以计算出基金筹集总额和筹集比例。
二是适度性原则。失业保险的保障水平应当与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平相适应,失业保险基金的筹资规模和比例要与失业保险的保障水平相适应。失业保险基金的筹资水平不能太低,太低则不敷使用;也不能太高,太高会增加参保单位特别是企业的负担,影响经济发展。
三是公平性原则。对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和个人来说,缴费构成其财务负担,失业保险费率的不统一将会导致市场环境的扭曲,只有建立在相同费率基础之上的失业保险制度,才有助于构筑企业公平竞争、资本和劳动力有序流动的\"基础平台\"。从我国目前的情况看,由于受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的影响,个别地区经国务院批准,实行的费率略高或略低于全国的基准费率。从长远看,全国的失业保险费率终将走向统一。
四是经济性原则。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是有成本的,特别是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要耗费相当数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目前失业保险的管理费用由财政拨付而非从基金中列支,但降低筹资成本能够节省财政资金,提高社会总资金的运行效率,在全国推行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统一、合并征收,其目的就是为了降低基金的征收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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