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范围:
城镇所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及法律规定的其他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申报地点:
按属地管理原则,市区国有企业、市属事业单位、县以上集体企业在市失业保险管理处申报登记;区属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在区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登记;县级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在县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登记。
市失业保险管理处的具体受理部门:
失业保险管理处征缴科、审计科。
政策依据:
《失业保险条例》第二条、《失业保险条例》第二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二十九条、《社会保险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
须携带的资料:
1、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职业证件;
2、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3、其他有关证件、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