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四川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政策,并监督实施。
第四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管理中心的提取管理科室和县区管理部具体承办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第二章 提取范围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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