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保人初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自缴费次月起,按参保时间分段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保缴费半年以内的,只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待遇,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金待遇;缴费满半年不满一年的,社会统筹金支付额度不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金最高支付限额的25%;缴费满一年不满两年的,统筹金支付额度不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50%;缴费满两年不满三年的,统筹金支付额度不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75%。缴费满三年的,不再受上述分段支付待遇的限制。多次医疗费发生时间跨上述缴费时间段的,按照一个医疗年度内最后一次结算的终止时间所在的缴费时间段计算支付待遇。二、参保人中断缴费在3个月以内的,可按规定补缴。职工因个人原因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后再次参保的,视为新参保,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三、用人单位整体欠费的,补缴及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仍按青劳社[2003]161号文件规定执行。因用人单位原因造成个别参保人欠费超过3个月的,可按规定补缴,但欠缴期间应由医保统筹金支付的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补缴后,给予补记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累计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四、新建用人单位初次投保20人及以上的,大、中专以及各类职业技术学校的应届毕业生在毕业当年就业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医疗保险待遇不受上述政策的限制。七区,五市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