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医疗保险新政将惠及48万人

来源:保险海整理 发布时间:2019-08-26 09:08

近日,笔者从市社保局获悉,我市出台了城镇医疗保险新政,新政的出台将惠及48万人,涉及9项调整内容,将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具体如下:

1、城镇普通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不分一、二档,统一按每年每人缴纳130元;未成年人和在校学生每年每人仍缴纳30元;民政部门确定的低保对象和残联部门确定的重度残疾人个人不缴费,由各地财政给予补贴。

2、居民缴费时间确定为每年12月底前以家庭为单位全员缴纳次年的医疗保险费;在校学生缴费时间为每年9月份;新生儿延长到出生后6个月内补缴当年的居民医疗保险费,从出生后即可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其他人员在每年中途不再参保缴费。

3、职工、居民住院费用起付标准统一为:定点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及以下、二级、三级、转市外、转省内部属、转省外部属的定点医疗机构分别为300元、400元、600元、800元、1200元、1500元、2000元。在同一结算年度内多次住院的,每增加一次住院,起付标准递减100元,但最低不少于300元;居民低保对象和重度残疾人住院仍不设起付标准。

4、住院费用支付比例调整:增加了转省外部属定点医院住院政策内费用支付比例,职工个人先自付20%后再按市内政策支付,居民甲类费用支付45%,乙类费用支付35%;职工、居民使用全血、血细胞、血浆统筹基金不支付;居民医保的妇女,政策计划内生育的住院费用统一补助800元。

5、最高支付限额统一按政策内费用确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最高支付限额12万元,职工大额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60万元,而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增设最高报销限额为30万元。

6、特殊慢性疾病病种增加了类风湿性关节炎、慢性重型病毒性肝炎的抗病毒治疗。

7、因欠费等原因在定点医疗机构全额垫付结算的住院费用和办理异地居住手续在异地发生的特殊慢性病、重大疾病门诊费用,应在费用发生后的12个月内到统筹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超过时限视同自动放弃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8、转院或已办异地居住手续的参保人员,在省异地联网结算定点医院住院,出院必须按规定在定点医院即时结算。

9、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到退休时未达到25年的,若退休时一次性缴费的,明确了以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年递增5%缴费到最低缴费年限。

  • 在线提问
  • 找专家

上万保险专家在线权威解答

上万保险专家在线权威解答

Copyright ©2017-2024 保险海 厦门望江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网站备案号: 闽ICP备16037912号-1 闽公安网备35020302001939号

保险海是一个网上买保险网站,推荐合适保险代理人、提供在线保险咨询服务。网站地图

买保险,保险咨询,欢迎拨打免费保险客服热线

0592-3119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