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级劳动工伤鉴定标准
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伤致:
1、植物状态;
2、极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
3、四肢瘫;
4、截瘫伴大小便失禁。
头面部损伤致双侧眼球缺失;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5级。
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严重障碍。
胸部损伤致:
1、肺叶切除或双侧胸膜严重广泛粘连或胸廓严重畸形,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2、心功不全,心功w级;或心功不全,心功五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腹部损伤致:
1、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2、双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肢体损伤致三肢以上缺失或三肢以上完全丧失功能。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9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