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铁岭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发布了《铁岭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关于做好参保职工妊娠期合并症、并发症住院费用结算衔接工作的通知》。从1月1日起,我市社保部门对参保职工妊娠期合并症、并发症住院费用结算的问题做出相应的调整。
12月31日前就医确认凭证已生效的参保女职工,如因妊娠期合并症、并发症于12月31日前入院,于1月1日后出院,出院时没有分娩或流产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结算:
①12月31日前住院的医疗费用,按生育保险规定核报;1月1日之后的住院医疗费用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核报。
②符合零星报销条件的参保职工,其当次住院的所有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核报。
铁岭市生育保险政策:难产加发生育津贴
1月1日之后因妊娠期合并症、并发症住院的参保职工,其住院医疗费用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核报。分娩、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日期在1月1日之后的,参保职工享受生育津贴的假期天数及生育津贴的核发,即按下列规定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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