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补充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内容一览

来源:保险海整理 发布时间:2019-09-10 10:21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有关单位:

  现将《铁岭市补充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为提高工伤保险待遇水平,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完善工伤保险政策体系,促进多层次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补充工伤保险的参保范围

  我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财政差额拨款及自筹自支事业单位等组织,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参加补充工伤保险,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在办理参加工伤保险的同时办理参加补充工伤保险。

  二、补充工伤保险的办理

  补充工伤保险实行实名制参保缴费,用人单位在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时,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参加工伤保险人员信息核定其参加补充工伤保险缴费人数。

  补充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承担,职工个人不缴费。用人单位按年度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缴纳保险费,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向商业保险公司办理参保手续。

  三、补充工伤保险缴费标准

  补充工伤保险费按每人每年55元的标准缴纳,并于每年3月底前一次性缴纳一个自然年度的补充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时间及时缴纳补充工伤保险费的,欠缴期间不享受补充工伤保险待遇,欠缴时间不超过3个月的,用人单位补缴欠费后,可享受除工亡补偿金以外的其他补充工伤保险待遇。

  四、补充工伤保险赔付标准

  参加补充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在享受《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相关待遇的基础上,再由商业保险公司一次性支付补充工伤保险待遇。

  1、职工因工死亡的,由商业保险公司一次性支付工亡补偿金10万元。

  2、职工因工受伤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至十级伤残的,由商业保险公司按照伤残等级一次性支付伤残补偿金,标准为:一级5万元,二级4.5万元,三级4万元,四级3万元,五级2万元,六级1.8万元,七级1.3万元,八级1万元,九级0.7万元,十级0.5万元。

  3、工伤职工旧病复发,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等级提高的,每提高一个等级,由商业保险公司一次性支付伤残补偿金0.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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