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第二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二、文昌公积金贷款的条件
1.申请人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自住住房,并同意以所购房屋作抵押;
2.申请人家庭未申请过或已还清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3.申请人已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且申请时为正常缴存状态;
4.申请人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个人信用良好,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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