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中的“本人工资”不等于“工资总额”

来源:保险海整理 发布时间:2019-07-26 14:38

近日,市民刘女士来电反映:丈夫因工伤住院,她在为丈夫办理工伤保险相关事宜时发现,丈夫的“本人工资”只有3000多元,而以前丈夫每个月明明有4000多元的工资,这让她感到很困惑,这“本人工资”难道不就是我们每个月的工资吗

在咨询了市社保事务中心相关工作人员后得知,“本人工资”并不等于我们每个月的“工资总额”。《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平均月缴费工资”是指单位给职工缴纳社保时所报的工资;而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据悉,本人工资的区间介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到300%。当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时,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当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据了解,浙江省2018年的职工年平均工资为61099元,月平均工资约为5092元。

举例来说,某员工的月工资有20000多元,但如果去办理工伤保险,他的本人工资只按照15280元计算,因为他的月工资远远高出了本地区的职工平均工资,故只能按照5092元的300%来计算。相对的,如果该员工月工资只有3000元,低于本地区的职工平均工资的60%,则按照5092元的60%来计算,即30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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