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调整工伤保险待遇 1级至6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每月增加-工伤保险--

来源:保险海整理 发布时间:2019-07-29 08:26

近日,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下发了《关于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决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对全省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护理费和工亡职工遗属抚恤金标准作统一调整。5月27日,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召开了“河北省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新闻发布会”。

2018年全省工伤保险参保人数达到880.3万人,建筑业按项目参保7782个,全省基金累计结余超过45亿元。这次调整1至6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和工亡职工遗属的抚恤金以及护理费。调整将惠及全省2.5万名工伤职工和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亲属。

据悉,本次调整的范围为2018年12月31日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伤残津贴的1-6级,即完全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享受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遗属,以及享受护理费的工伤职工。

本次调整的标准:1级至6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主要采取根据伤残等级定额调整的办法,相应级别对应本人每月增加:1级伤残315元,2级伤残300元,3级伤残285元,4级伤残270元,5级不低于255元,6级不低于235元。调整后伤残津贴实际金额如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将补足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原则,遗属原为工亡职工配偶的,这次每人每月增加140元,属于其他亲属的每人每月增加110元。

生活护理费的调整:《工伤保险条例》对生活护理费发放标准和基数有明确规定,标准是全省社会平均工资的50%、40%、30%,今年的生活护理费标准待我省社平工资公布后,即可按规定进行调整。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督导各地尽快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抓紧组织实施,将应予增加的和应予补发的工伤保险待遇尽快发放到工伤职工和遗属手中。此外,还将明确资金渠道,确保政策落实落地。文件明确规定:

已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用人单位1级至4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对工伤保险基金统筹前已在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仍然按原渠道支付;

对于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用人单位1级至4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以及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5级、6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要求工伤人员现所在单位给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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