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应遵循以下原则:
无过失责任原则。所谓无过失责任是指在各种工伤事故中只要不是受害者本人故意行为所致,就应该按照规定标准对其进行伤害赔偿。只要事故发生,不论雇主或雇员是否存在过错,无论责任在谁,原则上,受害者都可以受到赔偿,即无过错赔偿。
损失补偿原则。工伤保险以减免劳动者因执行工作任务而导致伤亡或疾病时遭受的经济上的损失为主要目的。劳动者付出的不仅是经济收入损失,而且是身体与生命的代价。因此,工伤保险在确定给付待遇时应坚持损害补偿原则。
个人不缴费原则。工伤保险费由企业或雇主缴纳,劳动者个人不缴费,这是工伤保险与养老、医疗等其他社会保险项目的区别之处。工伤是劳动者在创造社会财富时鲜血和生命的额外付出,所以理应由企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担补偿费用。
严格区别工伤和非工伤原则。意外事故实行无过失责任原则并不意味着取消因工和非因工的界限。劳动者受伤害,一般可以分因工和非因工两类,前者是由执行公务,或在工作生产过程中,为社会或为集体奉献而受到的职业伤害所致,与工作和职业有直接关系。后者则与职业无关,完全是个人行为所致。严格区分因工和非因工界限,明确因工伤事故发生的费用,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来承担,而且医疗复康待遇、伤残待遇和死亡怃恤待遇均比因疾病和非因工伤亡社会保险待遇优厚。这样做有利于对那些为国家或集体奉献者进行褒扬怃恤,也有利于生产发展和社会财富的积累。因病和非因工伤亡的保险待遇要区别情况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预防、补偿和康复相结合的原则。为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增进和恢复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必须把经济补偿和医疗康复以及工伤预防有机结合起来。工伤保险最直接的任务是经济补偿,保障伤残职工和遗属的基本生活,同时要做好事故预防和医疗康复,保障职工安全与健康,促进社会安定和生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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