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5日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资金中心
关于核定2021年度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的通知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做好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年度核定工作,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及呼和浩特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关于调整2021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现将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核定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自2021年7月1日起,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19年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20年月平均工资。按照呼和浩特市统计部门发布的“2020年呼和浩特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89549元”计算,2021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基数上限不得高于22386元,月缴存额上限为5372元;2021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基数下限不作调整,仍为1760元。
2021住房公积金年度职工和单位缴存比例下限为5%,最高不超过12%。缴存单位可在5%到12%之间根据实际情况自主确定具体缴存比例。
本通知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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