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将公务员纳入工伤保险范畴

来源:保险海整理 发布时间:2019-08-04 08:37

【导读】:近日,甘肃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甘肃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办法》将公务员和参公人员纳入工伤保险范畴。《办法》指出,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等组

近日,甘肃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甘肃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办法》将公务员和参公人员纳入工伤保险范畴。

《办法》指出,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依照本办法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的职工均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办法》要求,工伤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建立省级工伤保险调剂金制度。市和省直行业按上年度缴费收入决算的10%上解至省级财政专户,全省统一调剂使用。市和省直行业基金出现缺口时,可申请省级调剂。

《办法》明确,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已经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此外,《办法》还对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等方面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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