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里面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社会统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对工伤职工因在生产、工作中遭受出事伤害和罹患职业病提供医疗救治、生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等帮助的一种。职工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职工发生工伤后,下列费用按照相关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1)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治疗工伤所需医疗费用符合本国和本市的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人员到工伤康复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国本国和本市工伤康复服务项目、工伤康复诊疗规范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住院伙食补助费
目前,本市工伤人员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按住院自然天数定额支付,标准为每人每天30元。
3)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因伤情需要,经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给社保经办机构同意,工伤人员可以到外省市就业。未住院期间,食宿费标准为每人每天150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天30元。交通费按照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交通工具乘坐费用实报实销。
4)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费用
工伤人员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鉴定委员会确认,应当选择到与社保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符合本国和本市辅助器具安装配置项目和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5)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工伤人员经鉴定确需生活护理的,生活护理费标准划分为三个不同等级支付。目前本市标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5169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4136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102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