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由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省卫健委、省税务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实施意见》。按照要求,各市11月底前制定实施细则和经办规程,报省医疗保障局同意后印发实施,2019年底前完成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工作。
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按照《实施意见》,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和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征缴,统筹层次一致。按照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新的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合并时,党政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不超过0.4%,其他用人单位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不超过1%;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不超过8%,个人缴费比例为2%。无用人单位并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按照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个人缴费基数。困难企业、灵活就业人员及各统筹区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群,由各统筹区确定缴费基数下限;退役军人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执行。
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前,仍执行现行政策不变。合并实施后,不再单列生育保险基金收入,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待遇支出中设置生育待遇支出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