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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服务处工作人员介绍,根据《岳阳市参保单位工伤职工伤残与工亡待遇给付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未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欠缴前已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职工,欠缴期间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个别单位因特殊情况,属于经办机构核准同意缓缴不超过3个月的,从补缴工伤保险费后的下月开始再支付工伤保险金;无故不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半年以上的,工伤保险基金不再予以补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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