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山东省工伤保险省级调剂金管理办法》,建立工伤保险省级调剂金制度,提高统筹层次,初步实现了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
根据《办法》规定,省级调剂金是由各统筹地区按一定比例上解的工伤保险基金,专项用于补助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等。其规模为全省2个月支付能力,约为5.7亿元。各统筹地区应于每年9月底前将本年度调剂金按统筹地区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收入的3%提取和上解。《办法》还明确了省级调剂金的拨付条件、审批程序和使用额度,对累计结余不足2个月、参保用人单位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等情况的,可申请调剂金,原则上每年调剂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