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有效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互助保障作用,积极维护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相关政策规定,对我市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贷款政策进行了部分调整,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缴存方面:
一是将港澳台同胞、军队专业技能岗位文职人员、城镇单位聘用进城务工人员、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人员等群体纳入了住房公积金制度范围,体现制度的公平性和普惠性。
二是明确了补缴范围:未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为职工补缴;获准缓缴的,待经济效益好转后恢复缴存并补缴其缓缴的住房公积金;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并向公积金中心提出补缴申请,审核通过后予以补缴。
提取方面:
一是将提取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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