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山市《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的通知》,目前,公积金缴存职工在中山已有房产没有符合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情形,需要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等其他住房消费的,职工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三个月或以上的,可以每月30日提取前一个月缴存金额的30%,每月提取金额上限为500元。
从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自2015年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便在既有公积金提取情形的条件下,增设了其他住房消费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资格。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监督科副科长黎子锋介绍,本次《通知》是对于此前提取额度的第一次提升,此前增设此项提取条件,使得公积金做到了真正意义上的“人人可提”,通过增设提取条件使得每位职工都能根据自身需求提取住房公积金。随着时间的推移,居民的住房消费支出也随着物价而有所上涨,因而这次在政策上也适时提高了住房消费提取金额的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