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补贴构成。
个人缴费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相关法规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省人民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最高缴费档次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缴费额,并报人社部备案。两部依据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标准。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集体补助
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当地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补贴
对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其中,中央对中西部地区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
地方人民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对选择最低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适当增加补贴金额;对选择500元及以上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60元,具体标准和方法由省人民确定。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地方人民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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