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切实维护建筑业职工工伤权益,根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和驻马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转发豫人社工伤〔2015〕9号文件的通知》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业务流程。
一、实施范围
建筑施工企业中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
建筑施工企业中流动性大的职工特别是农民工,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应在项目所在地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在项目所在地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房屋建筑工程包括房屋建筑物和附属构筑物设施相关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建筑给水排水、采暖通风、建筑电气、智能建筑及装饰装修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城市道路、桥梁、供水、排水、污水处理、燃气、热力、垃圾处理、防洪等设施的土建和管道安装工程。
机电工程、水利工程、其他道路工程、其他市政设施工程可以参照以建设项目为单位优先参加工伤保险。
二、工伤保险基金筹集
工伤保险费征缴实行属地管理,经办机构负责属地参保单位或建设项目总承包单位工伤保险费的征缴,职工个人不缴纳。
按用人单位参保的,由用人单位每月25日前,申报次月参保人数,按本单位职工缴费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按时报送《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企业职工缴费工资花名册》,向经办机构申报缴费。
按建设项目为单位参保的建筑施工企业,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1‰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计算公式为:项目工程总造价缴费比例。
已经开工的建设项目,由建设项目的建筑施工企业按照工程项目剩余造价的1‰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计算公式为:剩余项目总造价缴费比例。
建筑施工企业缴费比例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对行业的划分确定费率,并按照《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办法》规定实行浮动。按建设项目参保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和支出的工伤保险待遇纳入建筑施工企业当年收支进行考核,并以此作为建筑施工企业费率浮动的依据,建设项目参保的缴费比例按建筑施工企业的缴费比例进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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