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决定自2017年1月1日起,将社会保险费改由地方税务机关统一征收。为做好全市失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维护劳动者参保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河南省税收保障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将失业保险费征缴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2016年12月20日前,已经在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员工申请办理参加失业保险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由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参保单位已申报的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工资基数,向市地方税务机关按月报送失业保险费征缴计划,税务机关据实征收。
二、2016年12月20日前,没有依法为其职工申请办理失业保险参保登记的国有企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由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参照其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或工伤保险的数据,编制失业保险费征缴计划报送市税务机关,依法强制其参保缴费。各相关单位应在2017年3月31日前持本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证》,到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