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信用保险是承保出口商在经营出口业务的过程中因进口商的商业风险或进口国的政治风险而遭受的损失的一种信用保险,是国家为了推动本国的出口贸易,保障出口企业的收汇安全而制定的一项由国家财政提供保险准备金的非赢利性的政策性保险业务。出口信用保险承担的风险特别巨大,且难以使用统计方法测算损失概率,一般商业性保险公司不愿意经营这种保险,所以大多数是靠政府支持来经营的。通过国家设立的出口信用保险机构(ECA,官方出口信用保险机构)承保企业的收汇风险、补偿企业的收汇损失,可以保障企业经营的稳定性,使企业可以运用更加灵活的贸易手段参与国际竞争,不断开拓新客户、占领新市场。
出口信用保险是指信用机构对企业投保的出口货物、服务、技术和资本的出口应收账款提供安全保障机制。它以出口贸易中国外买方信用风险为保险标的,保险人承保国内出口商在经营出口业务中因进口商方面的商业风险或进口国方面的政治风险而遭受的损失.出口信用保险,也叫出口信贷保险,是各国政府为提高本国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推动本国的出口贸易,保障出口商的收汇安全和银行的信贷安全,促进经济发展,以国家财政为后盾,为企业在出口贸易、对外投资和对外工程承包等经济活动中提供风险保障的一项政策性支持措施,属于非营利性的保险业务,是政府对市场经济的一种间接调控手段和补充。是世界贸易组织(WTO)补贴和反补贴协议原则上允许的支持出口的政策手段。
政治风险主要包括因买方所在国禁止或限制汇兑、实施进口管制、撤销进口许可证、发生战争、暴乱等卖方、买方均无法控制的情况,导致买方无法支付货款。而以上这些风险,是无法预计、难以计算发生概率的,因此也是商业保险无法承受的。
国际贸易中商业保险承保的对象一般是出口商品,承保的风险主要是因自然原因在运输、装卸过程中造成的对商品数量、质量的损害。有的商业保险也承保人为原因造成的风险,但也仅限于对商品本身的损害。而这些风险可以计算发生概率,根据概率制定保费以确保盈利。
出口信用保险的运用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即投保人必须如实提供项目情况,不得隐瞒和虚报。
风险共担原则,其赔偿比率一般为90%左右。
事先投保原则,即保险必须在实际风险有可能发生之前办妥。
1. 提高市场竞争能力,扩大贸易规模。
2. 提升债权信用等级,获得融资便利。
3. 建立风险防范机制,规避应收帐款风险。
4. 通过损失补偿,确保经营安全。
1、企业外贸部门应充分重视出口信用保险。 每一个外贸出口企业,从经营者到业务员都必须增强风险意识,充分认识出口信用保险对化解风险、扩大出口的重要作用。
2、注意自身对出口信用风险的管理。外贸行业的出口信用风险管理可以由经理和财务共同负责,大的企业要成立专门的信用管理部门。
3.保持对外贸易的稳定性,增强企业抗风险能力,改进中国出口信用保险现状。加强立法,规范出口信用保险。中国缺乏出口信用保险方面的专门立法,使具有政策性的出口信用保险只能等同于其他一般商业保险行为,仅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难以满足出口信用保险发展的现实需要。
第一、具有特殊性。出口信用保险一般承保商业风险,但政府支持开办的信用保险。还有一些特殊的出口信用保险会承保战争风险。
第二、强调损失共担。出口信用保险与其他保险不太相同的地方就是强调损失共担。
第三、风险调查困难。与一般保险产品不同,出口信用保险的保险标的是没有实际存在的一个人或者一个企业的信用,而无论企业还是人,它的信用水平都不是非常好调查。一般,保险公司只能通过过去的信用记录来判断将来其信用风险的大小,但其实这种方法误差还是比较大的。
在贸易全球化与金融全球化的大趋势下,出口信用保险服务也在实现着国际化。欧盟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在20世纪80年代以前几乎完全限制在本国市场,在认识到出口信用保险的特殊性后,欧盟委员会单独颁布了一条法令,并把它作为1992年单一市场改革的一部分。该法令允许成员国内注册的信用保险商在欧盟范围内经营业务。欧盟信用保险市场已经成为运作良好的区域保险市场。在涉及到多个国家的出口而需要相互给予融资时,政府与私营保险商也常常成为合作者。政府与私营保险商之间的合作范围越来越广,已经发展到由组织良好的机构来为其进行统一安排的格局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