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欠缴失业保险金 补缴又错过申领期咋办

来源:保险海整理 发布时间:2019-08-25 12:14

  日前,市民齐女士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询问关于个人失业保险金领取方面的问题。齐女士说自己是市内某事业单位的一名合同制职工,今年1月份由于3年合同到期终止,所以想申领失业保险金。她的养老保险与医疗保险都是2013年1月份开始缴纳的,但被经办机构告知2013年的13月份的失业保险没有缴费,属于欠费,因此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但单位的说法却是单位失业保险一开始就是没有的,在2013年4月份单位开始统一缴纳。齐女士说,经过与单位沟通,单位同意由个人出钱在今年3月份把自己未缴纳的失业保险补上,但却被经办机构告知她的申领时限只到今年2月底为止,3月份就超期了,而且这次领不了的失业保险就作废了。我想求助一下,像我这种情况应该怎样做

  市人社局了解齐女士的情况后作出解答: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三章第十四条一款: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要求,失业保险未按规定缴费的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待遇资格。按照《辽宁省社会保险费征缴规定》第二章第十条,根据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与职工确定劳动关系后,企业事业单位和职工即为社会保险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就应为其参加并缴纳失业保险。用人单位2013年1月与齐女士签订劳动合同,2013年4月缴纳失业保险,因此2013年1月至2013年3月失业保险存在应缴未缴,属于欠缴。其次,按照《辽宁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职工失业后,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从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到失业人员户口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规定,齐女士保险缴纳到2015年12月,2016年1月即为失业状态,2016年2月29日为办理失业保险待遇截止日期,超过失业保险待遇办理时限后就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条件。此外,按照《关于完善失业保险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不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不按规定及时缴纳失业保险费,不履行失业保险相关法定义务以及由于用人单位处理劳动关系操作不规范、未及时为本单位失业人员办理失业保险手续等原因,影响其失业人员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由此给失业人员造成的损失,由用人单位承担。齐女士应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应由所在单位赔偿,赔偿所对应的缴费信息,不再作为下次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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