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失业保险申领发放办法》;《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
一、工作内容及服务对象
按照规定核定参加了失业保险满一年及以上的就业转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和标准,发放失业保险待遇。参加失业保险满一年及以上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就业转失业人员。
二、失业保险待遇及标准
参保职工失业后可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待遇主要包括失业金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代缴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失业金的发放标准按照我州最低工资标准的70%执行。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其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代缴。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确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以上不满2年的为3个月;2年以上不满3年的为6个月;3年以上不满5年的为12个月;5年以上不满8年的为15个月;8年以上不满10年的为18个月;10年以上的为24个月。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职业培训机构、职业介绍机构为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的失业人员提供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服务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规定给予费用补贴。女性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未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可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生育补助金,经审核后可一次性发给其3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生育补助金。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死亡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向其家属一次性发给其10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丧葬补助金和10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抚恤金。
三、提供材料
单位:1.解除劳动关系证明;2.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名单;
个人:1.本人身份证;2.本人免冠寸照1张;3.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4.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5.农业银行开户账户复印件。
四、办理流程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应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并按要求提供有关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参加失业保险及缴费情况等材料。
符合条件的参保职工失业后持相关证明材料在60日内到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申领失业保险金申请,接收相关申请及证明材料,并指导申领人填写《阿坝州失业保险金申领表》。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查阅档案及个人缴费记录中有关缴费信息,按照政策规定计算、审核申领人失业保险金享受期限和标准,在《阿坝州失业保险金申领表》中填写享受失业保险金的相关信息,并在信息系统和失业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做好相应记录。
对不符合申领条件的,在信息系统中做好记录,将其不符合申领条件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并退回申领材料。
失业人员享受待遇期间每月月底前到指定银行查收待遇。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介绍适当工作或者提供培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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